最近有朋友咨询关于中国大陆税务居民持股香港公司的税务合规问题,尽管问题表述较为笼统,但核心诉求十分明确。
要厘清这一问题的税务处理逻辑,首先需要判断所持有的香港公司性质 ——是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还是具备真实业务的实际运营主体?


此类公司通常无实际经营业务、无固定办公场地、无雇佣员工,仅用于持有存款、股权等资产,在税务认定中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
这类公司的核心税务风险在于实控人穿透规则:无论公司是否向股东分红,作为实控人的大陆税务居民,其相关账户信息都会被申报并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 即便公司长期不进行利润分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可针对 “应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 的情形进行纳税调整,视同利润已分配,实控人需依法缴纳 20% 的个人所得税。

若香港公司拥有真实业务、固定办公场地与雇佣员工,且在香港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会被认定为积极非金融机构。 这类公司的金融账户信息不会被穿透申报,实控人的相关信息也不会直接交换至大陆税务机关,但后续的利润分配与收入获取仍需遵守相应税务规则:
大陆税务居民若取得该类分红,个人账户的相关信息会被申报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这笔收入需按照境内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适用 20% 税率缴纳个税。
若以公司董事或员工身份领取薪酬,则该笔收入需计入个人综合所得,按照 3%-45% 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税。
依据内地与香港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在香港已缴纳的相关税额,可在境内申报个税时申请抵免,抵免额度不超过该笔收入按境内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若实际运营的香港公司作为底层业务主体,将利润分红至上一层境外控股公司,且该控股公司无其他经营收入,仅依靠股息分红获利,那么该控股公司会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依旧会触发实控人穿透规则,实控人的相关信息将被申报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

